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公告公示>政策法规

昆明市城市古建筑物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
编辑:城建档案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2-26 09:12:00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复

昆政复(1988)8

 对《昆明市城市古建筑物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的批复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上报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拟定的《昆明市城市古建筑物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收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此管理办法,请你委负责公布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涉及市民委、文化等部门的业务时,由你委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古建筑物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昆明市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为了妥善保护好我市现存的古建筑物,建立健全城市古建筑档案,为古建筑物必要的维修、改建、扩建、重建或考证研究提供较完整、准确的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需对昆明市现存古建筑物或古建筑遗存进行测绘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进行测绘。

二、我市古建筑物测绘的基本原则是:弄清历史沿革,保持建筑风貌,据实测绘。具体要求是:

1、必须以现存古建筑实物为对象,据实精确测绘,做到图物一致,反映其真实面貌。

2、测绘时除总平面布置图外,对亭、台、楼、阁、庙宇、殿堂、牌坊、廊榭等必须进行单体测绘。

3、测绘语言必须统一(即总平面地形图按国家工程测量规范进行测绘,单体古建筑实物采取丈量法和仪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绘),不得使用目测方法。

4、凡是原古建筑已无遗迹或遗址,而由测绘者根据各类材料绘制的建筑图,应注明原由。

5、古建筑庭院必须测绘统一控制系统的古建筑总图。

6、测绘图中反映不清楚的,应以文字、图表作补充说明。

三、施测方法及要求:

1、对单体古建筑,图幅规格要按国家《建筑制图标准》制作,框线、图标、会签栏应符合要求,图面清晰,线型粗细分明;测绘精度可视古建筑情况分别用l:101:20l:30l:50l:100l:200比例尺绘制。

2、施测城市古建筑总平面地形图,要建立统一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控制网可采用三角网和导线网的形式布设,控制点要埋设永久性标志,并做到:

(1) 采用解析法和图解法相结合的方法施测,技术要求参照规范执行,图幅采用l:500比例尺。图例采用国家测绘总局制定的l:500l:1000l:2000《地形图图式》1997年版。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城市测量规范》l985年版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2) 在古建筑区划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应测出其精确尺寸、外形以及它们的相互位置;在图上还应注明工艺特点、性质、类型及其建筑材料;并测出古建筑物对墙角的座标和高程;还应测出建筑中心位置标高,提供一套完整、可靠、系统的测绘资料。

(3) 采用解析法测定其古建筑物主要部位高度,并加上文字说明。

(4) 测绘终了,应写出测绘技术说明,编出一套完整的测绘成果档案。

四、施测内容:

1、城市古建筑总平面图,尺寸(包括总尺寸)必须标注齐全。图上应画出磁北方向或风向频率玫瑰图,并画出平面总图的中轴线。

2、城市古建筑单体平面图(应包括屋面平面图)、或仰视图、柱网图应标出纵横轴线。尺寸标注齐全,并在图上标出剖面图的剖切位置。

3、城市古建筑的单体立面图,应包括正立面图、侧立面图、背立面图,图中应标出城市的统一坐标和标高,立面装饰做法及色调用料、图表文字等。

4、城市古建筑单体剖面图,应包括纵剖面图、横剖面图。图中应反映出剖切位置的标高、结构层次、装饰做法,切实反映被剖切到的截面或配件截面。

5、城市古建筑的单体台基(基础)结构图说明,应包括台基(基础)做法、用料及各种尺寸。

6、城市单体古建筑物的大样图,包括局部位置大样、节点详图、局部和节点剖面(图中应反映建筑物转角大样详图、圆角大样详图、上、下檐口部位大样详图、屋脊大样详图、柱头斗拱、柱间铺作、斗拱穿斗、斗拱大样详图、楼梯大样详图、花饰大样详图等)。如图纸负荷满载不能在图纸上反映时,应另附必要图样尺寸以及说明,各个详图应注明所在位置,标出轴线,各个尺寸标注齐全。

7、城市单体古建筑物屋盖结构图,包括屋脊、屋架做法。

8、城市单体古建筑物各部位节点构造详图,包括楼板、地面、屋顶、天花板、门窗等构造详图。

9、城市单体古建筑物中,有特殊结构价值的,应注明构件用料情况、截面尺寸、截面图例等。

五、对所测绘的城市古建筑,测绘单位附文字说明,主要说明以下情况:

1、古建筑物的历史沿革,包括创建始末、演变过程、修缮重建记实等。

2、所处地理平面分布位置,各个立面照片及局部照片。

3、现使用单位及使用情况。

4、文物保护等级及保护方法,维护管理等有关规则。

5、名人参观记录及名人题词。

6、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记录。

7、今后规划设想。

六、对于图纸、文字说明难以反映的下列内容,测绘单位应采用录像、照片等方式予以补充:

1、古建筑全貌景观(环境、主体外观)

2、古建筑概况。

3、反映古建筑特色的结构(局部特征、重点文物)

4、反映古建筑的历史原物等。

5、古建筑彩画色调状况(纹样、色调)

七、凡已经对昆明市现存古建筑或古建筑遗存作了测绘的单位。均应将有关的建筑资料报送一份到昆明市城市档案管理处存档。所报资料一般应包括四部分内容,即文字、表格图纸、照片、录像。其中:

1、文字部分,应包括历史沿革、文字说明(含各个历史时期的重修重建记录)、数字汇总。

2、图纸表格部分,应包括城市古建筑物各种图纸及必要的汇总表。

3、照片部分,应包括城市古建筑物总体概貌、单体全貌、细部结构及其它必要的照片。

4、录像部分,应包括反映城市古建筑全部景观、建筑风貌、建筑群体格局及有独特建筑艺术的细部结构。

八、本管理办法由昆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解释并负责执行。

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一月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新迎路126号    电话:0871-63319476
昆明城建档案馆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0-2012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滇B2-20090009-5

滇公网安备 53010302000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