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建设工程项目
前期文件收集问题的复函
建办档函[1999]80
浙江省建设厅:
你厅5月6日《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文件收集问题的请示》(浙建办[1999]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文件的原件应当保存在城建档案馆。
城建档案馆是国家档案馆,是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的基地。工程项目前期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对日后查考具有重要的凭证价值,是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城建档案,按规定必须由城建档案馆保存。同时,工程档案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将工作项目前期文件的原件从成套的档案整体中分割出去。如果前期文件原件由形成单位保存,由于机构的变迁或保管条件的欠缺,很可能造成这些重要文件的损毁与丢失。正因为如此。国家档案局在《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中明确规定:“重要设备档案和基建档案应由使用设备和建筑物的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复制文件,将原件向档案馆移交”。因此,工程项目前期文件的原件必须由城建档案馆保存。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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