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委员会
昆明市城市规划局
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文件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
市建字[2000]lll号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
竣工档案管理和报送的通知
市属城建系统各局、县(市)区城建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国家及省、市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昆明市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和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评估、计划、会议纪要、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建设系统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必须将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等),确保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及资料完整、准确、齐全的归档保存。
三、凡在昆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建筑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同时。要与昆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四、若建设单位不与昆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有权不予进行项目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建筑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或建设指挥部),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及到市政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受监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出具与昆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将工程项目报批、设计、施工三个阶段所形成的全部档案资料,向昆明市城建档案馆提交一套进行预验收;取得档案资料移交证明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再组织正式验收。无档案资料移交证明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签发《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竣工验收阶段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再向昆明市城建档案馆另行报送,并办理移交手续,取得《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书》。
未取得《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书》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财务决算。
六、产权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除按《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提交所需文件外,还需增加《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书》一项内容。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书》,才能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证;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发放产权证书。
七、本市城建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所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及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5-10年后,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纳人建设系统执法监察内容。建设系统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严格管理好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做好归档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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