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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处)档案利用制度

来源: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
编辑:城建档案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2-24 09:12:00


一、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产权证等),经城建档案馆同意,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均可利用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城建档案馆未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城建档案馆批准。

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介绍,说明利用人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查阅、摘录或复制本单位的城建档案,必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经城建档案馆同意,方可进行查阅;如立档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出具单位名称变更的有效文件;利用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应当经立档单位同意;利用寄存、捐赠、代管的城建档案,应当经档案所有者同意。

四、建设单位、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需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经城建档案馆同意,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方可进行查阅。

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城建档案的目的与范围,经城建档案馆同意,方可进行查阅。

六、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其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档案,应持有建筑物权属证明,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城建档案的目的,经城建档案馆同意,方可进行查阅。

七、国家与地方对提供控制利用范围的城建档案利用有法律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八、利用城建档案,只限在城建档案馆内查阅,不予外借。

九、利用者可摘抄有关段落,如需全文抄录或全文复制,需经城建档案馆同意。

十、利用者有义务向城建档案馆反馈利用档案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一、利用者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档案利用的规定,不得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内容;不得涂改、伪造、勾抹、描摹、抽取、拍摄、损毁、丢失或者窃取档案。违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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